发布时间:2025-04-05 09:39:04源自:本站作者:PB2345素材网阅读(14)
开展工业企业清洁化整治专项行动。
该案件成为北京市曝光的上半年环境违法典型案例中性质较为恶劣的一起。具体来看,全市生态环境部门针对固定源共立案处罚2326起,处罚金额8438.13万元。
水类违法行为173起,处罚金额2601万元;固废类违法行为350起,处罚金额535.98万元;建设项目类违法行为584起,处罚金额2527.08万元。检查非道路移动机械9448台次,发现超标排放机械999台次,立案处罚金额499.5万元。当日,北京市生态环境局相关负责人向媒体曝光了上半年环境违法典型案例16起,其中固定污染源环境违法典型案例4类10起,移动污染源环境违法典型案例3类共6起。在往期以及最新公布的典型案例中,都不乏限制生产,查封设施、设备,案件移送至公安部门,行政拘留、刑事拘留相关责任人等处罚方式。数据显示,2019年上半年,全市人工检查重型柴油车134.9万辆次,同比增长29.9%,其中全市生态环境部门入户检查重型柴油车7.6万辆次,立案处罚5203辆次,处罚金额429.7万元;移交公安交管部门处罚11万辆次。
之后,通州区生态环境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有关规定,依法将该案件移送至区公安部门,目前相关责任人已被刑事拘留。赵志威介绍,今年上半年,全市查处重大环境违法案件457起,其中查封扣押430起;限产、停产1起;联合环保警察办理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21起,移送涉嫌环境污染犯罪5起。在试点过程中,也存在以下问题。
在立法上,明确采用严格责任原则进行归责。461个案例中,损害赔偿金额平均值为186.35万元,最大赔偿额为4000万元。部分省区市发布了新一轮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试点方案,规定强制投保行业,发布强制投保企业名单,明确生态环境部门可以责令限期投保,并与环境信用评价挂钩,强制特色更加明显。目前,全国31个省(区、市)均已开展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试点,覆盖涉重金属、石化、危险化学品、危险废物处置等行业,保险公司已累计为企业提供超过1600亿元的风险保障。
主要表现在:承保责任为人身伤亡或直接财产损失,不包括生态环境损害。四是研究制定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投保指南。
建议建立生态环境部与银保监会的联合工作机制,建立相关信息的共享机制。四是赔偿金额较高,企业涉诉后面临巨额经济赔偿。一是建立生态环境部门与银保监部门的联合工作机制。第二,政策实施主要依赖地方出台投保企业名单、激励约束手段。
未对延长报告期进行约定。一方面,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促进了环境风险防范。针对企业承担环境污染民事责任现状,课题组通过分析461个环境污染司法裁判案例,显示出几个特点:一是99%的案例是以企业为被告。而保险公司也认为企业没有投保积极性,抱怨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业务难以开展,以及保险价格低廉,难以开展附加的风险管理服务。
社会化的环境风险管理机制缺乏技术引导。大多数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产品设定了很多除外责任,比如将企业排污行为导致的损害、渐进性污染导致的损害以及地下储罐损害等均列入除外责任。
第三,地方生态环境部门针对试点企业召开推动会或培训会,推动企业投保。建议开展地方试点调研,全面掌握试点情况,掌握制度建立与实施的现实基础。
我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工作起步于2007年。有些工作并不在其三定职能范围内,比如发布试点企业名单、对保险经纪公司开展招投标工作等。之后,保险公司根据投保企业名单自行开展业务。试点企业名单的确定缺乏明确依据,确定投保企业范围较为随意,有些地方直接下发试点企业名单,要求企业投保,有些地方在政府网站上对试点企业名单进行公示,并设置了异议期等公开程序。从四川省不完全数据情况看,其赔付率不到4%。地方试点出台实施方案,主要包括试点企业名单、投保激励与约束机制等。
2013年《指导意见》发布后,地方试点采取自下而上的方式在地方实施。承保责任为场所责任,仅承保约定区域内的损害,约定区域外的损害不在承保范围内。
五是服务模式更加统一。这就意味着,即使企业按照排污标准排污,没有环境违法行为,但是只要排污行为导致了污染损害后果,企业就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虽然国家相关部门2013年就出台了《指导意见》,但由于《保险法》规定了强制保险应当由法律或行政法规进行规定,上述政策文件法律效力不足。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制度的核心要素是立法为高环境风险定价,现有试点政策仅规定了高风险企业范围与承保责任范围,并未规定责任限额与除外责任。
各地试点实践中,责任限额与除外责任一般由保险公司或经纪公司自主确定,实际上将风险定价权交给了市场。对试点进行初步评估得出的结论通过对我国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试点工作的分析,并结合国外在推动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制度实施方面的经验,课题组经过初步评估认为,目前我国在法律上基本具备建立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制度的现实条件。建议鼓励省级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银行保险监管部门发布本行政区域的责任限额,为未来制度实施提供基础数据积累。三是污染类型复杂多样,证据收集困难。
根据保监会口径,环责险赔付率不到10%。制度实施有待立法强力推动。
一方面,投保人想要寻求最便宜的保单,使他们能够满足相关文件或地方政府提出的要求。很多企业甚至生态环境部门认为是给保险公司打工,保险公司坐收渔利。
二是试点企业名单制定较为随意。环境风险定价机制的缺失,严重损害了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制度目标。
三是试点强制特色更明显。2015年9月,党中央、国务院印发的《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明确提出:在环境高风险领域建立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制度。二是开展环责险试点调研评估,全面掌握试点情况。自下而上的实施方式导致了两方面的问题。
这些方式操作起来没有依据,在公正性方面容易引起社会质疑,也给经纪公司留下寻租空间,给地方相关部门留下行政隐患。二是调解结案比率极低,企业和受害人双方矛盾难以调和。
具体包括以下方面:法律上已具备建立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制度的现实条件。从国际经验看,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制度真正实施需要立法的强力推动,否则地方试点无法建立起公平合理的长效机制。
2017年后的新一轮试点中,山东、贵州、深圳等地的投保范围,集中在石油、化工、制药、涉及危废、涉重金属行业。三是确定投保责任限额的标准差异较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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